「離婚前就沒有在付扶養費,也沒有在顧小孩,離婚後說要看小孩,可以不給他看小孩嗎?」 「不給扶養費,也沒顧小孩,事後不給就算了,憑什麼要給他看小孩啊?」 律師說:即使對方沒有給扶養費,還是要讓對方看小孩,妨礙探視可能會被罰錢喔! 法院通常不會因為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拒絕給或是沒給付扶養費,就認為有親權的一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親,理由在於「探視權之行使」與「分擔扶養費」之間,並無對待給付關係,因此即使沒給扶養費,還是要同意對方探視! 至於一方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時,可先向請法院勸告對方履行,如果還有阻礙探視權的行使,探視權方即可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讓法院介入本次的紛爭中。 對方不負擔扶養費,可請法院裁定 可以對沒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請求返還先前所代墊之扶養費,另外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給付的一方應該給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工作收入及名下財產。 #不付扶養費 #妨礙探視 #履行勸告 #返還代墊扶養費<


參考資料: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探視權): 法院得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1項規定: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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