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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離婚的到來,曾經一同努力面對生活的這些年,所留下的

剩餘財產應該是兩個人公同共有要平均分配

,錢雖不是萬能但沒錢的日子卻是萬萬不能,法律保障雙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離婚時公平分配婚後財產!

如果在婚前或婚姻存續當中,未曾特別以契約文字約定且到戶政機關登記,即視同採用「法定財產制」(絕大多數人),在離婚時即享有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可向另一半或法院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若是在婚前或婚姻存續當中,有特別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則不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依當時之約定分配
延伸閱讀:夫妻財產共有制與分別制的差別那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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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汽車停車位可否停放機車
文/梁繼澤律師

律師建議:#應以規約有無規定為判斷標準
關於公寓大廈的汽車車位究竟可否停放機車一事,乃每個社區都必定會發生的問題,為使全體住戶的權利義務可以更明確,進而達到減少紛爭,促進社區和諧的目的,建議應透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普通決議方式明訂相關規範,始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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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大的量刑系統上線囉
文/陳新佳律師

司法院於近日(12/21)啟用「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只要選擇好犯罪類型(所犯法條)並填入相關參數後,系統將顯示「建議刑度」與「量刑區間」。(實在是相當的貼心呀 >///< )

該系統以圖表化方式呈現,方便使用者勾選相關數字,並清晰呈現『建議刑度』與法官可能會判處的『量刑區間』,有助於達成量刑透明化的目的,縮小判決與民眾期待的落差。(恐龍法官:這樣我就不能亂判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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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保護令

最近,肉圓沒有加辣導致家暴的新聞讓鄉民們各個義憤填膺,無不想要給家暴男一頓粗飽的。但是,站在律師的角色,希望大家可以理性面對問題,縱使覺得對方可惡至極,還是應該交由執法單位秉公處理。所以這裡,律師就幫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針對家庭暴力事件,如何利用申請保護令的方式取得法律上的保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可參考下圖 ),主要的差別在於程序的繁簡及保護令之具體內容。

簡單說,『通常保護令』的核發須經過審理程序(開庭調查),程序上當然比較嚴謹繁瑣,所耗費的時間也比前二者來的長,但相對的所以給予保護令的範圍較廣(例如: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等內容就是暫時及緊急保護令所沒有的),時間也比較長。 而『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則相對簡單,無須經過審理程序,附上相關事證即可。理由在於,『暫時』及『緊急保護令』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填補通常保護令核發的空檔,讓受家暴威脅的當事人在獲得通常保護令之前也可以取得相當的保障,以達成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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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自覺婚姻走到盡頭都有離婚意願時,會採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開始新的生活,離婚協議書範本網上及書局都有但是都較為簡便,許多地方需要自行撰寫,但法律文字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般人往往很難字勘句酌而吃悶虧,以下為各位詳解協議離婚的過程及離婚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雙方都具備離婚得意願就可開始協議離婚後約定的內容首先,你需要一份詳盡的離婚協議書,在對內容按照自身狀況修改

(一)監護權(親權)

離婚後,自然會分開居住,雙方所生的孩子勢必要跟隨某一方居住,而與另一方分開,因此,小孩該由誰來照顧?為其代理人,給予日常照顧並安排小朋友的重大事項(遷戶籍、轉學......)

◎如要單獨監護,約定好哪一方後,確實填上子女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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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
#精神慰撫金
#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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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就沒有在付扶養費,也沒有在顧小孩,離婚後說要看小孩,可以不給他看小孩嗎?」 「不給扶養費,也沒顧小孩,事後不給就算了,憑什麼要給他看小孩啊?」 律師說:即使對方沒有給扶養費,還是要讓對方看小孩,妨礙探視可能會被罰錢喔! 法院通常不會因為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拒絕給或是沒給付扶養費,就認為有親權的一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親,理由在於「探視權之行使」與「分擔扶養費」之間,並無對待給付關係,因此即使沒給扶養費,還是要同意對方探視! 至於一方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時,可先向請法院勸告對方履行,如果還有阻礙探視權的行使,探視權方即可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讓法院介入本次的紛爭中。 對方不負擔扶養費,可請法院裁定 可以對沒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請求返還先前所代墊之扶養費,另外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給付的一方應該給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工作收入及名下財產。 #不付扶養費 #妨礙探視 #履行勸告 #返還代墊扶養費<

參考資料: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探視權): 法院得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1項規定: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每個案件都是獨立且不同的,有法律上的疑問請撥免費專線0809091606或加入line@:@066dutog或上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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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遇而言,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刑事責任上取而代之的是和誘罪,只要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侵犯到合法配偶之同居權,皆有和誘嫌疑,也是外遇的先生與小三最容易碰到的問題,只要舉證外遇有關的對話或任何可舉證外遇對象欲使配偶脫離家庭的證明,皆可作為和誘的證據,也可合併提起訴請離婚之訴,而外遇對象在民法上也可向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依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1. 和誘罪

  2. 訴請離婚

  3. 民事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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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離婚時,有人對於財產剩餘分配有異議,甚麼又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呢?

1.法定財產制(婚前若無約定則按此制)
原則上夫妻可以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無論是在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其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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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52條之2,與他人合意性交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其中有兩大要點,「合意」「性交」我們拆開成兩個部分來說,所謂"合意"即是表示雙方經由意思表示,無論明示或默示又或者帶有暗示即屬合意的範圍,"性交"不僅限於性器交合可廣義延伸至猥褻的範疇,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現有一說強姦雖在合意上的認定有瑕疵,但仍可做為離婚的理由。

此處與通姦罪的不同是採較寬鬆的證據認定,如上述所說並非強制限定在"合意"與"性交",誠如上述如強姦和非性器交合均可作為理由,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

離婚並不可恥,難忍的是要忍耐通姦的事實而不得離婚,除以上條件尚有許多方法可做成離婚的理由。

*每個案件都是獨立且不同的,有法律上的疑問請撥免費專線0809091606或加入line@:@066dutog或上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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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條之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作為法院判准離婚的要件。

但何謂法律上”不堪同居的虐待”?

「暴力」可分為言語暴力肢體暴力精神暴力

言語暴力一般如三字經,不堪入耳之言語、指責貶損或有違一般常情之言語都有言語暴力之嫌;

肢體暴力如拳腳相向、武器攻擊、或近年來廣受討論的性暴力,不一定要致身體受傷只要有恐嚇以暴力屈之的主觀行為就屬疑似肢體暴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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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看到此篇新聞,令同樣為人父母的我們感到無力與痛心,相同的情節很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除了玉石俱焚,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
執業多年,經常會有當事人因為遇到恐怖情人騷擾而來求助,但以現行法律來說,想要杜絕跟追擾行為會遇到下列困境:

社會秩序維護法 的困境:
1. 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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