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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離婚的到來,曾經一同努力面對生活的這些年,所留下的剩餘財產應該是兩個人公同共有要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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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汽車停車位可否停放機車
文/梁繼澤律師
律師建議:#應以規約有無規定為判斷標準
關於公寓大廈的汽車車位究竟可否停放機車一事,乃每個社區都必定會發生的問題,為使全體住戶的權利義務可以更明確,進而達到減少紛爭,促進社區和諧的目的,建議應透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普通決議方式明訂相關規範,始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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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大的量刑系統上線囉
文/陳新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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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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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自覺婚姻走到盡頭都有離婚意願時,會採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開始新的生活,離婚協議書範本網上及書局都有但是都較為簡便,許多地方需要自行撰寫,但法律文字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般人往往很難字勘句酌而吃悶虧,以下為各位詳解協議離婚的過程及離婚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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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
#精神慰撫金
#懲罰性賠償金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一併宣告違憲而且立即失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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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就沒有在付扶養費,也沒有在顧小孩,離婚後說要看小孩,可以不給他看小孩嗎?」 「不給扶養費,也沒顧小孩,事後不給就算了,憑什麼要給他看小孩啊?」 律師說:即使對方沒有給扶養費,還是要讓對方看小孩,妨礙探視可能會被罰錢喔! 法院通常不會因為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拒絕給或是沒給付扶養費,就認為有親權的一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親,理由在於「探視權之行使」與「分擔扶養費」之間,並無對待給付關係,因此即使沒給扶養費,還是要同意對方探視! 至於一方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時,可先向請法院勸告對方履行,如果還有阻礙探視權的行使,探視權方即可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讓法院介入本次的紛爭中。 對方不負擔扶養費,可請法院裁定 可以對沒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請求返還先前所代墊之扶養費,另外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給付的一方應該給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工作收入及名下財產。 #不付扶養費 #妨礙探視 #履行勸告 #返還代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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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遇而言,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刑事責任上取而代之的是和誘罪,只要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侵犯到合法配偶之同居權,皆有和誘嫌疑,也是外遇的先生與小三最容易碰到的問題,只要舉證外遇有關的對話或任何可舉證外遇對象欲使配偶脫離家庭的證明,皆可作為和誘的證據,也可合併提起訴請離婚之訴,而外遇對象在民法上也可向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依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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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離婚時,有人對於財產剩餘分配有異議,甚麼又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呢?
1.法定財產制(婚前若無約定則按此制)
原則上夫妻可以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無論是在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其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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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52條之2,與他人合意性交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其中有兩大要點,「合意」與「性交」我們拆開成兩個部分來說,所謂"合意"即是表示雙方經由意思表示,無論明示或默示又或者帶有暗示即屬合意的範圍,"性交"不僅限於性器交合可廣義延伸至猥褻的範疇,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現有一說強姦雖在合意上的認定有瑕疵,但仍可做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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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條之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作為法院判准離婚的要件。
但何謂法律上”不堪同居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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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看到此篇新聞,令同樣為人父母的我們感到無力與痛心,相同的情節很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除了玉石俱焚,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
執業多年,經常會有當事人因為遇到恐怖情人騷擾而來求助,但以現行法律來說,想要杜絕跟追擾行為會遇到下列困境:
社會秩序維護法 的困境:
1. 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
2. 罰責太輕(數千元罰款),對加害者約束不足
3. 裁罰頻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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