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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條之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作為法院判准離婚的要件。
但何謂法律上”不堪同居的虐待”?
「暴力」可分為言語暴力,肢體暴力與精神暴力,
言語暴力一般如三字經,不堪入耳之言語、指責貶損或有違一般常情之言語都有言語暴力之嫌;
肢體暴力如拳腳相向、武器攻擊、或近年來廣受討論的性暴力,不一定要致身體受傷只要有恐嚇以暴力屈之的主觀行為就屬疑似肢體暴力的範疇;
而精神暴力一般泛指人際上的孤立、冷戰、蔑視或一切足以令精神感到壓迫之行為皆當屬之。
以上三種暴力型態致使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下去,皆可以向法院以以上之條件訴請離婚裁判。
「黃台之瓜何堪再摘」,暴力不需容忍,侵害毋須妥協,若對方視他人生活尊嚴為無物,受害人何須再忍,祈願在婚姻陰霾中生活的朋友們,要勇敢站出來,為自己更美好的明天,努力奮進!
*每個案件都是獨立且不同的,有法律上的疑問請撥免費專線0809091606或加入line@:@066dutog或上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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