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1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propertydistribution02.jpg

當離婚的到來,曾經一同努力面對生活的這些年,所留下的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樓汽車停車位可否停放機車
文/梁繼澤律師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全國最大的量刑系統上線囉
文/陳新佳律師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家庭暴力

#保護令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手機版_圖_P02_01_01-01.jpg

當夫妻雙方自覺婚姻走到盡頭都有離婚意願時,會採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開始新的生活,離婚協議書範本網上及書局都有但是都較為簡便,許多地方需要自行撰寫,但法律文字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般人往往很難字勘句酌而吃悶虧,以下為各位詳解協議離婚的過程及離婚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通姦罪違憲
#精神慰撫金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離婚前就沒有在付扶養費,也沒有在顧小孩,離婚後說要看小孩,可以不給他看小孩嗎?」 「不給扶養費,也沒顧小孩,事後不給就算了,憑什麼要給他看小孩啊?」 律師說:即使對方沒有給扶養費,還是要讓對方看小孩,妨礙探視可能會被罰錢喔! 法院通常不會因為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拒絕給或是沒給付扶養費,就認為有親權的一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親,理由在於「探視權之行使」與「分擔扶養費」之間,並無對待給付關係,因此即使沒給扶養費,還是要同意對方探視! 至於一方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時,可先向請法院勸告對方履行,如果還有阻礙探視權的行使,探視權方即可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讓法院介入本次的紛爭中。 對方不負擔扶養費,可請法院裁定 可以對沒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請求返還先前所代墊之扶養費,另外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給付的一方應該給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工作收入及名下財產。 #不付扶養費 #妨礙探視 #履行勸告 #返還代墊扶養費<


參考資料: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探視權): 法院得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1項規定: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般外遇而言,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刑事責任上取而代之的是和誘罪,只要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侵犯到合法配偶之同居權,皆有和誘嫌疑,也是外遇的先生與小三最容易碰到的問題,只要舉證外遇有關的對話或任何可舉證外遇對象欲使配偶脫離家庭的證明,皆可作為和誘的證據,也可合併提起訴請離婚之訴,而外遇對象在民法上也可向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依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1. 和誘罪
  2. 訴請離婚
  3. 民事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故綜合以上原理反制外遇對象,可做為原配的最佳反攻利器,讓外遇付出代價,使外遇不在有恃無恐,讓背叛家庭和外遇者得到應得的處罰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常聽到離婚時,有人對於財產剩餘分配有異議,甚麼又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呢?

1.法定財產制(婚前若無約定則按此制)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刑法1052條之2,與他人合意性交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其中有兩大要點,「合意」「性交」我們拆開成兩個部分來說,所謂"合意"即是表示雙方經由意思表示,無論明示或默示又或者帶有暗示即屬合意的範圍,"性交"不僅限於性器交合可廣義延伸至猥褻的範疇,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現有一說強姦雖在合意上的認定有瑕疵,但仍可做為離婚的理由。

此處與通姦罪的不同是採較寬鬆的證據認定,如上述所說並非強制限定在"合意"與"性交",誠如上述如強姦和非性器交合均可作為理由,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1052條之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作為法院判准離婚的要件。

但何謂法律上”不堪同居的虐待”?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深夜看到此篇新聞,令同樣為人父母的我們感到無力與痛心,相同的情節很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除了玉石俱焚,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
執業多年,經常會有當事人因為遇到恐怖情人騷擾而來求助,但以現行法律來說,想要杜絕跟追擾行為會遇到下列困境: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柯小姐在外商公司上班大部分的時候需要出國出差,一個月在家的時間不超過一半所以和丈夫結婚了三年到現在都沒有小孩,但卻不減他對丈夫的愛,因為當初兩人決定要結婚,可是花了很多的心力來抹平家中的反對聲音,這讓她更加珍視這段婚姻。

有一次提前結束了在外地的出差行程,歸心似箭的她搭上最近的那班高鐵,奔回台北,在離家最後一個路口的紅綠燈下,映入眼簾的是不管在她工作多忙碌的時候,依然心心念念的丈夫,但是在他身邊的不再是自己,而是從未看過的陌生女子,驚訝並沒有在腦中停留太久,取而代之的是憤怒,她心想,我一定要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她故作鎮定回到了家,上網購買了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通姦除罪後,有一天晌午事務所打來一通電話,電話中的聲音聽起來像一位幹練的中年女性,不如以往的委託人可能語氣惶恐急促,他的聲音沉穩而溫柔,想必是一位久經職場歷練的女性,大概敘述後我們約了大安站的咖啡廳,詳談案件的內容,一坐下,方才穩重的她頓時潸然淚下,當下真讓我有些不知所措,原來,和他打從年輕一起創業的丈夫已經離家兩個月,百般和對方求情扔然無法挽回,原本還會回line但如今卻都已讀不回,這才從同業的朋友口中得知,原來丈夫和與公司有合作的業務的婚外情早已持續1年之久,唯獨自己一直被兩人蒙在鼓裡,每天看著家中剛上小學的兒子,內心的痛難以形容。

 

文章標籤

梁繼澤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