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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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肉圓沒有加辣導致家暴的新聞讓鄉民們各個義憤填膺,無不想要給家暴男一頓粗飽的。但是,站在律師的角色,希望大家可以理性面對問題,縱使覺得對方可惡至極,還是應該交由執法單位秉公處理。所以這裡,律師就幫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針對家庭暴力事件,如何利用申請保護令的方式取得法律上的保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可參考下圖 ),主要的差別在於程序的繁簡及保護令之具體內容。


簡單說,『通常保護令』的核發須經過審理程序(開庭調查),程序上當然比較嚴謹繁瑣,所耗費的時間也比前二者來的長,但相對的所以給予保護令的範圍較廣(例如: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等內容就是暫時及緊急保護令所沒有的),時間也比較長。 而『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則相對簡單,無須經過審理程序,附上相關事證即可。理由在於,『暫時』及『緊急保護令』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填補通常保護令核發的空檔,讓受家暴威脅的當事人在獲得通常保護令之前也可以取得相當的保障,以達成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立法目的。


講到這裡,讀者們或許會想問:家庭暴力行為不是可以用刑法傷害罪追訴嗎?那麼取得保護令的有甚麼實益嗎?


先說結論:當然有實益,因為保護令所限制的不僅止於暴力行為而已。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聲請保護令的內容除了禁止暴力行為外,還包括禁止騷擾、跟蹤、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特定場所等,只要相對人違反了這些命令,就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試想,在聲請取得保護令後,可限制施暴者在被害者的四周出現,應該或多或少可以減輕被害者的身心壓力(吧)。所以保護令的效力不僅止於暴力行為,只要存在違反保護令所之行為(例如對受保護者的騷擾或跟蹤等行為)就足以讓相對人吃上官司。


好了,說得這麼多,其實只是要告訴有需要的朋友,如果受有家庭暴力的風險或危害,記得擅用保護令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而針對已受保護令限制的家暴犯們,請確實記取教訓,務必遵守保護令的內容,切莫輕忽保護令的法律效果。


#家不是講道裡的地方是講愛的地方

*每個案件都是獨立且不同的,有法律上的疑問請撥免費專線0809091606或加入line@:@066dutog或上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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