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2條之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作為法院判准離婚的要件。

但何謂法律上”不堪同居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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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看到此篇新聞,令同樣為人父母的我們感到無力與痛心,相同的情節很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除了玉石俱焚,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
執業多年,經常會有當事人因為遇到恐怖情人騷擾而來求助,但以現行法律來說,想要杜絕跟追擾行為會遇到下列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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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小姐在外商公司上班大部分的時候需要出國出差,一個月在家的時間不超過一半所以和丈夫結婚了三年到現在都沒有小孩,但卻不減他對丈夫的愛,因為當初兩人決定要結婚,可是花了很多的心力來抹平家中的反對聲音,這讓她更加珍視這段婚姻。

有一次提前結束了在外地的出差行程,歸心似箭的她搭上最近的那班高鐵,奔回台北,在離家最後一個路口的紅綠燈下,映入眼簾的是不管在她工作多忙碌的時候,依然心心念念的丈夫,但是在他身邊的不再是自己,而是從未看過的陌生女子,驚訝並沒有在腦中停留太久,取而代之的是憤怒,她心想,我一定要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她故作鎮定回到了家,上網購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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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後,有一天晌午事務所打來一通電話,電話中的聲音聽起來像一位幹練的中年女性,不如以往的委託人可能語氣惶恐急促,他的聲音沉穩而溫柔,想必是一位久經職場歷練的女性,大概敘述後我們約了大安站的咖啡廳,詳談案件的內容,一坐下,方才穩重的她頓時潸然淚下,當下真讓我有些不知所措,原來,和他打從年輕一起創業的丈夫已經離家兩個月,百般和對方求情扔然無法挽回,原本還會回line但如今卻都已讀不回,這才從同業的朋友口中得知,原來丈夫和與公司有合作的業務的婚外情早已持續1年之久,唯獨自己一直被兩人蒙在鼓裡,每天看著家中剛上小學的兒子,內心的痛難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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